7.2.4监造采用文件见证、现场见证和停工待检的方式,即R点、W点、H点。每次监造内容完成后,投标方和监造代表均须在见证表上履行签字手续。投标方复印3份,交监造代表1份。 7.2.5对投标方配合监造的要求投标方主动提供在设备制造及性能验收阶段进行的各项检验、试验记录,并根据招标方监造人员提出的要求及时补充。投标方提供必要的条件以方便招标方监造人员的工作。 7.2.6无论招标方监造代表是否监造,也无论是否签署了监造及检验报告,均不能视为投标方承担的质量责任的解除。 性能验收试验 7.3.1性能验收试验的地点由合同确定为招标方现场。性能试验的时间一般为机组试验168小时试运之后半年内进行,具体试验时间招标方与投标方商定; 7.3.2性能验收试验由招标方主持,投标方参加。试验大纲由供、招标方讨论后确定。 7.3.3如试验在现场进行,投标方要积极配合; 7.3.4性能验收试验的内容由供需双方商定,但至少包括*4.5款内容。 7.3.5性能验收试验的标准和方法由投标方提供,招标方确认。